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云南省“兴滇人才奖”表彰奖励办法》
云南省“兴滇人才奖”表彰奖励办法
(2012年8月1日省委、省政府批准 2012年8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2019年2月1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激发各类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滇人才奖”是省委、省政府设立,授予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的最高奖项。“兴滇人才奖”每5年评选一次,往届获奖者不能重复申报。
第三条 “兴滇人才奖”表彰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社会公认;
(三)引领发展,示范带动;
(四)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五)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兴滇人才奖”申报人的行政、人事、工资关系应隶属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主体。在我省工作或者服务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同等申报。
第五条 “兴滇人才奖”申报人选应当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高尚,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突出,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在同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人才;
(三)在产业发展领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在企业营业收入、利税总额、吸纳就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
(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有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者作品,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
(五)在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领域,具有高超技艺技能、一流绝招绝技,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优秀人才;
(六)在农业、农村、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社会工作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六条 “兴滇人才奖”评审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兴滇人才奖”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方式申报。
(一)个人申报。根据评选年度申报通知,我省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的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进行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主体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属州(市)党委组织部申报。
(二)组织推荐。各州(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和中央驻滇单位党组(党委)汇总个人申报情况,进行资格条件初审,由党委(党组)研究后统一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推荐人选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兴滇人才奖推荐表》;
(二)党委(党组)推荐报告;
(三)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创新或者重大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分类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初评;
(五)实地考察或者网络评议;
(六)评审委员会复评;
(七)公示;
(八)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获奖人员初步名单;
(九)省委、省政府审定;
(十)授予“兴滇人才奖”称号。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十条 获奖者待遇。
(一)“兴滇人才奖”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20名(可以空缺),每人奖金50万元。
(二)省委、省政府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荣誉性纪念章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奖者礼遇。
(一)可直接申办《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享受有关服务;
(二)可直接申办《高层次人才医疗就诊证》;
(三)可受邀参加国情省情研修考察活动、健康体检、休假疗养等;
(四)符合条件的直接列入省委联系专家服务管理;
(五)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并优先纳入省“万人计划”相应专项进行培养支持;
(六)注重从符合条件的获奖者中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七)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兴滇人才奖”评选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评选过程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群众代表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兴滇人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报单位核实,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兴滇人才奖”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荣誉性纪念章,追缴奖金,取消有关待遇。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
(三)违纪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