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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落实2023年失业保险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 2024年08月05日 11: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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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文件

 

云社险通〔2023〕9号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落实2023年失业保险 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大理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 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云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 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充 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结合 我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2023年失业保险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1.对象及范围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和企业类型。

2.政策标准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费率为 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

3.办理方式

参保单位可在缴费时直接享受。

4.执行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

(二)稳岗返还政策

1.对象及范围

参保企业2022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 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 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2022 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 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属 “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的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是 指实际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以前年度 保险费。

企业具体生产经营状况由各地与发改、生态环境、工信、 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核实。

 

 

 

2.政策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 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 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 户按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 划型按2020年减免企业失业保险费划型办法执行。享受过2022 年失业保险缓缴政策的企业,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稳岗返还。 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 派遣单位暂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3.办理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应用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策 条件的企业,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 (http://hrss.yn.gov.cn/jyj/, 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 发送短信、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告知符合稳岗返还政策条件 的企业,经其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 应主动联系提醒确认,对选择放弃享受的企业,应做好标识, 并告知年内仍可主动申领。如前期资金已发放完成,应在事后 及时告知企业使用。

4.执行时间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对象及范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 个月)以上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 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类国 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 (工种)同一等级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 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 最多不超过3次。

2.政策标准

全省范围内统一补贴标准,按照五级(初级)1000元、四 (中级)1500元、三级(高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

3.办理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后,可     “ 技 能 人 才        (http://zscx.osta.org.cn/)“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  (https://hrss.yn.gov.cn/zwfw/portal-online/#/modules/

home/home)查询验证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http://www.ynzyjnpx.cn)        对享受补贴数据进行比对。对于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

 

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领;对于2022年取得技能类国家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 印发之日前达到申领条件的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线 下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 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发放 至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执行时间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四)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1.对象及范围

2023年1月1日后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 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且审核时处于 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僵尸企业”不能享受一次性扩岗补 助;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在审核企业资质 时应与当地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进行比对;一次性扩岗补助 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一名符合条件的 高校毕业生或失业青年,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 更,其历年身份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

2.政策标准

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3.办理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通过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  策条件参保人员所在企业,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官网公布、 发送短信、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主动告知。支持企业通“网 上办事大厅”和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一次性扩岗 补助。对于出现同一参保人的信息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 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资金。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可从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获取;离校两年内未就 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可从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 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获取;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 信息可从各地人社部门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库获取;企业已享 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信息从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获取。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 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进行发放。

4.执行时间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对象及范围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为 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 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符合启动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 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条件时,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 贴。

2.政策标准

按规定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办理方式

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及时启动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4.执行时间

达到条件启动。

二、推动制度安全规范运行

各地要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采取按月比对、跟踪 失业保险参保信息,通过“一门式”综柜办理“三险”参保登 记、开展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专项稽核行动、推动“康乃馨”服 务常态化等工作方式,积极稳妥消除失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人群之间的历史存量差距。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 基金运行状况,建立完善监测预警及反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 务管理工作,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的能力,确保基金收支总体平衡和安全可持续,积极推进实施省级统筹制度。

三、提升经办服务管理能力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注重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推动各项 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工作进展 情况,及时做好人员调配,确保对外服务不断、业务经办顺畅、 基金管理安全。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大数据比对筛查, 持续推进线上线下畅通领、安全办,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 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及时做 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创新宣传方式,主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 让政策找企业,提高政策知晓度。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 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 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

3.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 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 参保人员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7.关于印发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经办工作指南的函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2023年8月22日

 

 

机构基本信息

东瓜镇

更新于: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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